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关于印发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0

关于印发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桂政管办发〔2017〕19号)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效率,规范全区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的工程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自治区政管办协助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实施机制。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

需要实施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原则上由招标人最迟在开标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提出,并经监督部门同意。

第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交易中心要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相关系统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现场分主场和副场。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项目所在地以外的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副场。

第八条 主场、副场远程异地评标室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设备和网络,保证评标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安全稳定。

第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主场、副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专用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评标机位的使用功能满足远程异地评标需要。

第十条 主场职责:

(一)协助招标人在开标前按照规定从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

(二)核实在主场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身份,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并将评标专家引导至远程评标机位;

(三)因评标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或者有特殊原因未到场的,主场工作人员应及时协助补抽评标专家;

(四)协助监督人员对主、副场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

(五)对主场、副场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评价;

(六)与副场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一条 副场职责:

(一)核实在副场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身份,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并将评标专家引导至远程评标机位;

(二)因评标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或者有特殊原因未到场的,副场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主场工作人员补抽评标专家;

(三)协助监督人员对副场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按时到当地交易中心的远程异地评标室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 参加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

参加评标活动的业主评委应当领取临时CA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 主场、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完成规定的评审工作,并收到主场工作人员关于评标结束的通知后方可离场。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交易中心要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后确定是否延期或采取其他方式评标。

第十七条 经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对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进行评标复核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远程或者集中复核。

第十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依法保存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发现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监督人员报告并收集有关证据,转请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政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