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合同签订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依法解除合同(以下以解除施工合同为例):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0201)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关于解除合同(如第16工3条、1623条)规定的违约情形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
二、主要工作要点
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工作,发现存在上述第一条所述情形的,处理工作要点如下:
(一)建设单位收集和整理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单位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并与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单位签订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如有)。
(三)建设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并决定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人,或者是重新招标,同时办理解除合同备案。
1. 若建设单位决定依次确定其他中标人的:
建设单位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与其他中标侯选人洽商一致的→建设单位整理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登陆“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填报新的中标通知书内容→建设单位将证明材料、解除合同的决定(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提交至标办→建设单位打印并发出新的中标通知书→与新的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送标办备案。
2. 若建设单位决定重新招标的:
建设单位整理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并慈同重新招标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标办→按常规招标工作流程重新组织招投标工作。
(四)其他提醒事项
1、建设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应督促原施工单位同时按规定办理原项目经理、安全员或项目总监的解锁事宜。
2、合同双方按施工合同进行解除合同的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三、主要证明材料内容
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内容:
(一)属第一条第(一)种情形的,合同订立后,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现场的检查和督办,会同监理单位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发出整改要求文书或相关催告文件并留存文书送达凭证。
(二)属第一条第(二)、(三)种情形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相关的认定文件、法律文书等有效证明材料。